(新春走基层)“人日”祭拜“诗圣”杜甫活动在成都杜甫草堂举行******
中新网成都1月28日电 (记者 安源)一年一度的人日游草堂祭祀活动于28日农历正月初七在成都杜甫草堂举行,各界人士齐聚草堂大雅堂前,祭拜先贤,缅怀诗圣,传承中华文脉精神,弘扬民族道德华章。
上午十时,在盛装仪仗的带领下,伴着古乐声,庄严肃穆的祭祀队伍缓缓走向大雅堂,分别完成了净手、奠帛、舞祭、礼祭、乐祭等环节;主祭人、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李明泉先生诵读祭文,并带领各界民众在司仪的唱礼声中向诗人塑像三鞠躬,以表达对诗圣杜甫的深深敬意。
祭祀活动现场。 安源 摄祭拜仪式结束后,随即举行了“人日游草堂”活动的另一项重要内容——“草堂唱和”诗会。今年诗会前期特别走进学校,征集诗歌故事视频参赛作品,将诗歌故事进行线上传播,激发青少年及家庭对诗歌文化的兴趣和热爱;现场以诗歌朗诵、诗歌讲解、诗歌故事解读等形式分享诗歌趣味故事,引来大批观众驻足欣赏。最后,还举行了《蜀.风流人物——草堂杜甫》纪录片导演见面会,听导演解析拍摄诗圣杜甫的故事。
此次活动杜甫草堂还在工部祠杜甫塑像前布置供桌,备齐鲜花、文房四宝和大量红梅枝以供自发前来的民众取用祭拜杜甫,以表达对诗圣杜甫的崇敬,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馆长刘洪向记者介绍,杜甫草堂博物馆的古礼祭拜诗圣仪式自2009年恢复以来,先后邀请了文化名人张志烈、谭继和、魏明伦、康震、梁平、阿来、吉狄马加、李敬泽等担任“人日”祭拜仪式主祭人。“诗圣杜甫是大雅文化的代表,诗圣祭拜仪式是后人表达对先贤尊崇的一种方式;草堂唱和诗会则是传承诗歌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刘洪馆长表示,“今日的人日游草堂活动不仅是一场歌颂友谊、传承文化的节日盛会,更是一个弘扬中华民族魂魄,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优秀平台。”
祭祀活动现场。 安源 摄据悉,人日游草堂历史源远流长,自宋代以来,杜甫草堂每年都会迎来大量的文人墨客,共同祭拜诗圣杜甫。时至清代,诗人、书法家何绍基特地于“人日”这一天行至杜甫草堂向诗圣祭拜,并题“锦水春风公占却,草堂人日我归来”对联一幅,由此打开了成都人日游草堂的风俗传统。如今,每年人日,成都市民相携至草堂,吟唱杜诗,赏梅祈福已是不成文的相互约定。(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