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访问丨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高”在何处?******
文/李晓喻
今年以来,中国再次释放出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明确信号。高水平对外开放,究竟将“高”在何处?哪些领域的开放措施值得期待?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综合研究室主任杨长湧近日接受了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国是直通车:您如何评价中国当前对外开放所处的阶段和水平?对外开放的“高水平”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
杨长湧:中国对外开放经过40多年历程,已经迈向高水平阶段,这是与中国经济整体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在新形势下,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我理解这种“高水平”可以概括为五个“更”。
——更大范围。当前,中国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地区在开放方面的差距仍比较大,开放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存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就要求推进更大范围开放,在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的同时,通过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打造国际运输和物流大通道,让中西部内陆沿边地区更多、更快、更好地融入对外开放大局。
——更宽领域。中国制造业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方位开放,但服务业开放程度仍相对不足。因此,要继续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推进开放,应当成为下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向之一。此外,大力发展数字贸易也是拓宽开放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
——更深层次。核心就是要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目前国际新一轮经贸规则演进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从“边境上”向“边境后”推进。在此情况下,作为开放大国,中国“边境上”开放程度已经较高,下一步开放的重点就不再是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是要顺应全球经贸规则演进趋势、产业链供应链调整趋势以及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发展趋势,把着力点放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方面。
——更加主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开放都处在“顺风顺水”的国际环境中。但随着逆全球化加剧,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对外开放需要更加主动,包括主动扩大“朋友圈”,主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主动适应全球经贸规则演进趋势等。
——更重安全。考虑到全球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越是开放越要统筹好开放和安全的关系。
国是直通车:经济全球化进入深度调整,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有何考虑和现实意义?
杨长湧: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解经济全球化的大势。尽管当前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但是从历史长周期来看,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基于这个判断,中国坚持高水平开放,它的意义或者说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前逆全球化加剧的根源之一,是某些大国不去承担应尽的责任,而选择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中国高举开放旗帜,坚持合作共赢,以中国的新发展为全球提供新机遇,是给经济全球化和开放型世界经济注入“强心针”,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增添了新动力。
第二,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中国自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二十大报告明确,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推进高质量发展,就必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新格局绝非封闭的国内大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因此,高水平开放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和组成部分。
第三,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重要作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仍有一些难啃的“硬骨头”,需要充分借鉴过去中国以开放促改革的宝贵经验,通过高水平开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将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力量。
国是直通车:制度型开放对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会带来哪些作用?
杨长湧:现在中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两个重要载体,一个是海南自贸港,另一个是自贸试验区。
海南自贸港通过推动贸易、投资、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跨境资金流动的自由便利,以及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将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同时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政府治理等方面也会加大试验力度,这些都将有助于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成为世界共享中国市场机遇的优良场所。
另外,在制度型开放指引下,今后中国将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内外贸易一体化,深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这将为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同台竞技提供良好舞台。现有的一些自贸协定谈判也会加快进度。
国是直通车:过去一段时间,中国都是以开放促改革,有人认为当前形势下,中国更应该以改革促开放,您对此怎么看?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哪些领域的改革需要加速推进?
杨长湧:中国的开放和改革一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下一步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确实需要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制度环境来保障,而且随着开放从“边境上”深入到“边境后”,很多开放内容都涉及国内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也需要强有力的改革作为支撑。
同时也要看到,以开放促改革的重要性并没有削弱,这也是中国积极推进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重要原因。
关于下一步需要重点改革的领域,其实还是要紧紧扭住一个目标,就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这个目标之下,很多改革的方向就比较明确了,比如推动内外贸一些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标准相衔接,推动实施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等。
国是直通车:在推进高水平开放的过程中,如何兼顾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
杨长湧:我想应当是坚持问题导向。既要重视开放领域的一些传统安全问题,比如贸易摩擦、出口管制等,也要重视解决新形势下,特别是新的国际背景下出现的一些新安全问题,包括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要从过去的产业合作逐步转向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的思路,通过国际合作以及一些机制安排,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